青海高等法院“如何规范破产审判的意见”出台了
2020-07-27 14:19 来源: 光明网 阅读次数:137
为了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确保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管理人的分类、分类管理、经理的指定,建立了管理人的资格准入、评估和排除机制,充分发挥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办法》明确破产管理人名册由省高院统一编制,全省各级法院共同使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不再单独编制管理人名册。"建立破产案件分类制度和管理人分类制度。 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影响范围,债务人财产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情况,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单破产案件三类。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本办法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破产案件以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简易程序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同时,确定了分类和指定经理的具体规则,如等待、抽签、摇动标志和其他随机任命经理的方式,以及以竞争方式指定的重大破产案件。对经理的变动、评估和经理薪酬的调整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措施"的制定是青海法院解决破产管理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监督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一方面,它优化了管理员的结构,改进了管理员的任命方式,明确了管理员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另一方面,要促进经营者队伍的有序发展,确保破产管理人谨慎履行职责,注意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为企业破产市场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有利于破产审判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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