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招标采购信用评级开始实施

2020-11-24 18:09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989

11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品价格与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布了《药品价格与收款信用等级裁量基准(2020年版)》,《药品价格与收款信用评价操作规范(2020年版)》,要求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遵照执行。根据这两个文件,"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低于成本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的。将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行为纳入药品价格目录和招聘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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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限度和影响,将药品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等级,采取书面提醒和训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对采购方进行风险信息提示,限制或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限制或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披露失信信息。据此,《药品价格和信用等级裁量基准(2020年版)》进行了细化规定,如明确"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最近三年内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在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次行贿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信用等级将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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